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