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第十一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一)举办社会科学普及讲座、报告会、研习班,组织相关的展览、咨询、竞赛和考察交流;(二)研发、生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三)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四)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五)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