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任军官离开本县(市、区)10日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预备役部队的预编士兵和基干民兵离开本县(市、区)30日以上的,应当将其所在地址及通讯方式及时告知其所在的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前款所列人员在接到返回通知后,必须按时归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