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乡、镇、街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适龄人员在6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民兵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乡、镇、街道建立民兵组织。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民航、气象以及其他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要目标所在地,应当按照规定组建民兵应急分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