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省军区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全省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