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军区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全省民兵、预备役工作。

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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