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条有效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人员为基础组建起来的战时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