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而拒绝参加的;(二)应当进行预备役登记而拒绝、逃避登记的;(三)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执行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