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而拒绝参加的;

(二)应当进行预备役登记而拒绝、逃避登记的;

(三)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的。

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执行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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