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必要经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的增长适当增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