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民兵的年度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集中统一实施。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