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三条有效本省各级检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各自的职权范围,受理公民的举报。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参照本条例受理公民的举报。举报受理机构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互相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办理公民举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