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四条有效公民的举报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举报,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