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瞒或延误动物疫情报告的;(二)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规程进行检疫,造成误检的;(四)不按时出具或者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六)未及时发放或者发放过期失效、伪劣防疫药品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