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