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药物与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