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