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经营性收售、贮藏、加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