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货主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前未按规定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强制补检。单位自宰自用未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补检。违反本办法规定,货主在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前未按规定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