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并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