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肉类加工厂、屠宰场(点)及其他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