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单位自宰自用生猪、牛、羊的,应当报检,动物检疫员应当及时到现场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