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经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动物检疫依法履行检疫职责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