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经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动物检疫依法履行检疫职责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