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在乡、镇设置报检点,并公布报检电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