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四条已修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实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动物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人民政府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军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动物疫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