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九条已废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民用机场航站区域内民用航空器进、离场飞行的上升下降地段,建设高出地表150米的建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