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