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十条已废止在民用机场航站区域内民用航空器进、离场飞行的上升下降地段高出地表150米的建筑物,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