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