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安徽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