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的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