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公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