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在以民用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施放地点、时间、高度作出规定,并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