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在民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5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