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