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