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