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