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在以民用机场中波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架空金属线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四)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者种植高于3米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