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