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