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本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安徽省局,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