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登记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完成情况。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统计本年度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