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以及营造纪念林和种植纪念树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应当与有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依法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改变权属关系。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在所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