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0月发布适宜造林的地点、面积和树种,对确定的义务植树地点,应当征得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