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0月发布适宜造林的地点、面积和树种,对确定的义务植树地点,应当征得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