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各级人民政府提供;(二)组织义务植树的单位提供;(三)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自带;(四)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五)社会捐赠。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应当符合规定的品种和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