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以自愿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有关单位代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有关费用由申请人在义务植树的责任范围内承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