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并将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由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义务植树。其他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参加义务植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