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3株;

(二)参加整地、育苗、抚育、管护等绿化劳动;

(三)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

(四)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

(五)从事城市街道、庭院以及村庄的植树绿化活动;

(六)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以植树以外的方式义务植树的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