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义务植树应当以绿化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地的补植补造为重点,与城乡绿化建设,农村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绿化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和义务植树责任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