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花草、树木、林地、绿地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